注册人和备案人提交备案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 佚名
  • 2021年04月23日

  根据2021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化妆品备案新规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的有以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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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


  2、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3、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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