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备案中需提供的生产及自由销售证明文件到底是什么?
首先,NMPA为何要求出具该文件?
一、证明待备案化妆品为开具证明国家企业生产;二、证明待备案化妆品在该产品所在国已上市销售。
该文件开具的意义是证明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同时保证产品在所在国已经上市销售,消费者正常使用且没有任何不良反应。
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五)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